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111民初113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刘连皂与王强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连皂,王强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11民初1137号原告刘连皂。被告王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连皂诉被告王强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原告刘连皂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连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巧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彦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