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11民初113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刘连皂与王强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连皂,王强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11民初1137号原告刘连皂。被告王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连皂诉被告王强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原告刘连皂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连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巧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彦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