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08民初87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山西君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秀萍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君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秀萍,孙科,许振华,太原市峰威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8民初874号原告山西君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滨河西路以西、20米规划路以东、滨河体育中心以北。法定代表人梁向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旭建,山西晋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姚波,山西晋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秀萍,女,195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第三人孙科,女,198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太原市峰威贸易有限公司经理,住太原市,身份证号。第三人许振华,男,197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第三人太原市峰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和平北路鑫佳源钢材市场A区5号。法定代表人孙科,总经理。原告山西君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秀萍、第三人孙科、许振华、太原市峰威贸易有限公司执行异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立案。原告山西君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山西君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君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山西君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罗文杰人民陪审员 张凤兰人民陪审员 李瑞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甄 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