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2执恢46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赵桢龙与张光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桢龙,张光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2执恢464号申请执行人赵桢龙。被执行人张光迎。申请执行人赵桢龙与被执行人张光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冻结被执行人存款,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于跃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执行员 陈金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