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24民初59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陈纪德与王军辉、陈会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鄢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鄢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纪德,王军辉,陈会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024民初591号原告:陈纪德,男,汉族,住鄢陵县,委托代理人:许垒,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帅威,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军辉,男,汉族,住鄢陵县。被告:陈会娜,女,汉族,住址同上。原告陈纪德诉被告王军辉、陈会娜民间借贷一案,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徐垒、徐帅威及被告陈会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军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纪德诉称:2014年9月13日,被告王军辉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随后原告把贰拾伍万元借款交付给被告王军辉。被告王军辉收到借款后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偿还借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偿还。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二被告均有义务偿还该笔借款。现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小写25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月息2分,自2014年9月13日起计算至还款日止)。被告陈会娜辨称:王军辉借钱我不知道,什么事不跟我商量。我没有能力还钱,不同意还款。被告王军辉未答辩。原告陈纪德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1、2014年9月13号出具25万元借条及被告王军辉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2、转账凭证一份。原告以上述证据材料证明其诉讼请求成立的事实。被告陈会娜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1、2015年8月31日离婚协议及离婚证复印件各一份;2、鄢陵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证明一份。被告陈会娜以上述证据材料证明其辩称理由成立的事实。被告王军辉未向本庭提交证据材料。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3日被告王军辉向原告陈纪德借款25万元,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注明:“今借陈纪德现金250000元正,贰拾伍万元正,(月息按4%),借款人王军辉,2014、9、13号”。同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入被告王军辉账户25万元。经原告催要,被告未偿还原告借款,故诉至本院。另查明:被告王军辉、陈会娜系夫妻关系,2011年2月24日登记结婚,2015年8月31日离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王军辉向原告陈纪德借款25万元,原告按约将借款支付给被告,双方之间已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5万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约定的利率为月息4%。原告要求按照月利率2分(年利率24%)支付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被告王军辉与陈会娜系夫妻关系,被告陈会娜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王军辉以个人名义所负上述债务,系债权人陈纪德与债务人王军辉明确为个人债务,也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债务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情形。因此,被告王军辉所借原告25万元借款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陈会娜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军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纪德借款本金25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4年9月13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被告陈会娜负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5300元,由被告王军辉、陈会娜负担(先有原告垫付,待判决生效后由原告一并申请执行)。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玉周审 判 员 陈明安人民陪审员 柴 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春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