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4执13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郑长蓉与唐术章故意伤害及附带民事诉讼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长蓉,唐术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4执13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郑长蓉,女,197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被执行人:唐术章,男,197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旺苍县。申请执行人郑长蓉与被执行人唐术章故意伤害及附带民事诉讼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银行、车管、房管查询均未有结果,因被执行人唐术章在老家缓刑考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其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怀智审判员 何永孝审判员 戴岩松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