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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81民初198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璐诉被告尹某哲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璐,尹某哲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1481民初1987号原告张某璐,女被告尹某哲,男原告张某璐诉被告尹某哲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14年10月17日因感情破裂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并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约定被告欠原告人民币200000元,于每年1月1日前偿还40000元。但被告未能如约给付,经催要,被告予以拒绝。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约定的欠款8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辩称,我同意给钱,但我现在手里没有钱,我没有偿还能力,等我有钱时再给原告。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14年10月17日因感情破裂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并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约定被告欠原告人民币200000元,此款系原告的嫁妆。被告于2015年起每年1月1日前偿还40000元,五年内还清。但被告未能如约给付,经催要,被告予以拒绝。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约定的欠款8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上述事实有原告、被告的陈述笔录及原告与被告的离婚协议书载卷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因感情破裂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并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约定被告欠原告人民币200000元,此款系原告的嫁妆。被告于2015年起每年1月1日前偿还40000元,五年内还清。但被告未能如约给付。被告应恪守信用,按照约定,将拖欠原告的欠款偿还原告。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给付原告嫁妆款80000元。案件受理费900元,由被告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 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英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