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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郯执字第142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李万申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郯城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万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郯执字第1421号申请执行人郯城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郯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李万申,男,1948年11月15日生,汉族,郯城县。本院执行郯城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郯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万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万申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万申的银行存款1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上述款项划拨至郯城县人民法院单位银行帐户(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县支行,帐号:800001821005000000090)。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 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于洪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