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2执155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张崇光与孙洪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崇光,孙洪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2执1557号申请执行人张崇光。被执行人孙洪武。申请执行人张崇光与被执行人孙洪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0710元,未执行标的额为1471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782民初71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 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执行员 赵光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