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4民初642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童龙庭与应文超、李梅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龙庭,应文超,李梅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4民初6428号原告:童龙庭。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霞,浙江三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应文超。被告:李梅洁。原告童龙庭与被告应文超、李梅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童龙庭于2016年9月22日以被告已还清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童龙庭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童龙庭负担。审 判 员 应晓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田贝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