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25民初156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某甲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甲公司,某乙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25民初1568号申请人: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被申请人:某乙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某。某甲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某甲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某乙公司银行存款或价值52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某甲公司以其银行存款4000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某甲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某乙公司所有的价值520000元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动产或不动产及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被查封财产仍由被查封财产所有人负责看管,但不得变卖、抵押、转让、赠与或损毁。二、冻结申请人某甲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吴江梅堰支行账号10×××53上的存款400000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3120元,由申请人败诉方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 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柳时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