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07民初121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刘发军与王志军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发军,王志军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7民初1219号原告刘发军,男,196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委托代理人王群、舒露,湖北高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志军,男,1966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东津新区。原告刘发军诉被告王志军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发军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发军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发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发军负担。审 判 长 张红敏审 判 员 程梦娜人民陪审员 张梦瑶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