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7民初308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李世振与马平安、刘保灵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世振,马平安,刘保灵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7民初3081号原告李世振,男,196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太康县。被告马平安,男,1954年12月23日出生,回族,居民,住太康县。被告刘保灵,女,1962年7月19日出生,回族,居民,住太康县,系马平安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世振诉被告马平安、刘保灵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世振于2016年9月22日以原、被告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世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李世振自愿负担。审 判 长 陆昆峰审 判 员 王紫祥人民陪审员 刘永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