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7刑初9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被告人冯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827刑初96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某某,河北省唐山市人,住河北省唐山市。2016年7月15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宽城满族自治县看守所。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宽检公诉刑诉(2016)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景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冯某某长年从事二手车买卖。2016年1月份,被告人冯某某通过他人介绍得知赵某某手中有一辆豪泺牌自卸货车出售,通过电话联系双方约定到迁安市看车。2016年1月31日,被告人冯某某在赵某某的带领下到迁安市大崔庄附近一选厂看车,其明知该车没有任何合法手续,仍以69500元购买了该盗窃来的红色豪泺牌自卸货车,后将该车以92000元的价格卖给内蒙古一男子,经鉴定,该豪泺牌自卸货车价值80000元。检察机关当庭出示了受案登记表、王某某、郭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出对被告人冯某某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缓刑的量刑建议。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冯某某长年从事二手车买卖,2016年1月份,被告人冯某某通过他人介绍得知赵某某手中有一辆豪泺牌自卸货车出售,通过电话联系双方约定到迁安市看车。2016年1月31日,被告人冯某某在赵某某的带领下到迁安市大崔庄附近一选厂看车,其明知该车没有合法手续,仍以69500元购买了赵某某、蔡某某盗窃所得的红色豪泺牌自卸货车,后将该车以92000元的价格卖给内蒙古一男子。经宽城满族自治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豪泺牌自卸货车价值80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冯某某家属代为赔偿车主郭某某损失400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冯某某户籍证明信、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证实,被告人犯罪时已达到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2、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的来源及受案、立案情况;3、郭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月12日早上8点多钟,其发现放在东山选厂门口东侧的道旁的红色豪泺牌自卸货车丢失;4、协议书证实,2016年1月31日赵某某与冯某某签订买卖豪泺重型自卸货车协议,约定价格70000元;5、取款的视听资料证实,2016年1月31日冯某某与赵某某一起在工商银行取款7万元,所取款项中有一大捆、两小捆;6、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被告人赵某某指认,宽城县宽城镇滨河街东山选厂门口东侧是其伙同蔡某某实施盗窃豪泺牌自卸货车的作案地点;冯某某为在其手中购买大车的人;7、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盗的豪泺自卸货车鉴定价值为8万元;8、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冯某某于2016年7月15日被抓获归案;9、证人王某某的证言、收据等证实,被告人冯某某家属代为赔偿车主郭某某经济损失40000元;10、赵某某的供述及辩解证实,其与蔡某某驾驶银白色菲亚特轿车到宽城满族自治县,二人共同盗窃了一辆红色豪泺牌自卸货车。后其拨打了小广告上收购二手车的电话,说有货车要卖。过了一天左右,一个唐山的号给其打电话,二人商定到第二天迁安看车。看完车后在工商银行取的钱,并签订了协议,但当时给了其69500元。冯某某购买车的时候,没有和其要身份证,要车的手续着,其说买车的时候就没有手续,后来他也没说什么;11、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称,其与赵某某一起驾驶银白色菲亚特轿车来到宽城,赵某某让其将一辆红色豪泺自卸货车从宽城开回了迁安市;12、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证实,其从事二手车买卖,主要是买卖大型自卸货车的生意。2015年腊月二十左右的一天,其接到平泉一个专门做二手车的电话,说一个豪泺牌货车有人卖,让其和卖主联系。其打电话联系后,约定去迁安市看车。看完车后,以69500元钱从被告人赵某某手中购买了豪泺自卸货车,其在银行取款7万元,除了百元面值的还有几捆50元面值的,自己从其中的一捆里数出500元钱当路费。后将该车以92000元卖给了一个内蒙古的陌生人,当时那个人也没有和其要什么手续。并供述买车时向赵某某要车辆手续,他说车是他自己买的二手车,当初买车的时候就没有手续,后来其也没查该车的来源。上述证据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案件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冯某某自愿认罪,且其家属代为赔偿了失主的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经过社区调查,社区矫正管理局认为,可以对被告人冯某某适用非监禁刑罚。综合本案案情,本院依法对被告人冯某某判处缓刑。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冯某某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冯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上述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毛晓龙审 判 员 曹飞燕人民陪审员 张健鑫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何文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