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22财保8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孙久洪与被李泽高、唐琼忠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久洪,李泽高,唐琼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22财保84号申请人孙久洪,男,汉族,生于1954年9月23日,住四川省宣汉县,城镇居民,公民身份号码X。被申请人李泽高,男,汉族,生于1972年10月15日,住四川省宣汉县,城镇居民,公民身份号码X。被申请人唐琼忠,女,汉族,生于1968年10月15日,住四川省宣汉县,城镇居民,公民身份号码X,系被申请人李泽高之妻。申请人孙久洪与被申请人李泽高、唐琼忠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孙久洪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李泽高、唐琼忠在达州市恒昌药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X元)价值Y元的股份,申请人孙久洪已提供其所有的位于宣汉县X号的住房作为担保。现查明,被申请人李泽高系达州市恒昌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投资金额X元,占97.97%的股份。本院认为,申请人孙久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和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李泽高、唐琼忠在达州市恒昌药业有限公司价值Y元的股份,冻结期限两年;二、对申请人孙久洪所有的位于宣汉县X号的住房予以查封,冻结期限两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文 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石楚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