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02民初550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吴小妹与丽水飞龙缝纫电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小妹,丽水飞龙缝纫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02民初5500号原告:吴小妹。被告:丽水飞龙缝纫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水阁工业区文丽二路**号。法定代表人:吴学年。原告吴小妹与被告丽水飞龙缝纫电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吴小妹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在起诉时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刘战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沈琛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