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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3022民初29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杨永涛诉杨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卓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卓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永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卓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3022民初295号起诉人:杨永涛,男,藏族,1986年1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6230221986********,现住甘肃省卓尼县柳林镇上卓村上卓自然村***号。2016年9月18日,本院收到杨永涛的起诉状。起诉人杨永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16000元,利息8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春被告来卓尼县打工期间和原告相识,2016年8月被告向原告借款16000元,并于2016年8月13日向原告写下借条一份,承诺将于3日后还清。若逾期一月不还,将按照0.5%的利率计算利息,如不够一月按照一个月计算。逾期两个月不还利息按照5%计算。超过一个月不还不够两月按照两个月计算,以此类推。原告认为被告在借得自己的钱后不但未能如期偿还,还有意躲避原告试图逃避还款责任。被告的恶意欠款行为已经对原告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无奈之下原告只好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的被告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住所地及经常居住地均不在我院管辖范围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对杨永涛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郑 月 琴审判员 杨   彪审判员 杨 红 琴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闫刀吉才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