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29民初345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玉田县玉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苏德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玉田县玉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苏德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9民初3456号原告玉田县玉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召付,系该公司经理。被告苏德刚,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玉田县玉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德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玉田县玉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玉田县玉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玉田县玉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玉田县玉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永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海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