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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02执40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李运福与孙文堂、张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运福,孙文堂,张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2802执403号申请执行人李运福,男,生于1965年6月17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居民,住本市。被执行人孙文堂,男,生于1962年5月3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公务员,住本市。被执行人张镕,女,生于1965年2月23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下岗职工,住本市。本院在执行李运福与孙文堂、张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孙文堂、张镕不在家,长期在外躲债,下落不明,同时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也未能查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100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恢复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树兵审判员  李修贵审判员  王广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邹 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