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02行初10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诉被告南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行政强制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惠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闽0502行初108号原告陈某,男,1988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被告惠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住所地惠安县螺城镇。法定代表人庄洪辉,大队长。委托代理人苏志刚,惠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董荣华,惠安县惠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陈某诉被告南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行政强制一案,原告陈某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原告陈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 判 长 郑立群审 判 员 杨 芳人民陪审员 洪小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林孟娴本判决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