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02民初355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杨孝来与吕永林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孝来,吕永林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02民初3556号原告:杨孝来,男,196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XX,安徽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永林,男,1965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高洁,安徽皋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高胜,安徽皋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孝来与被告吕永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原告杨孝来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孝来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孝来撤诉。案件受理费8210元,减半收取计4105元,由原告杨孝来负担。代理审判员 祝万浩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