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9004执44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杜霞霞与杜志平、谢凤骄、湖北辉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霞霞,杜志平,谢凤娇,湖北辉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9004执443号申请执行人杜霞霞,女,198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监利县人。被执行人杜志平,男,196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被执行人谢凤娇,女,196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天门市人。被执行人湖北辉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志平,该公司经理。杜霞霞与杜志平、谢凤骄、湖北辉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126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杜志平、湖北辉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偿还原告杜霞霞借款本金200万元,并共同向原告杜霞霞支付借款利息(自2015年3月1日起至本判决指定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杜志平、谢凤骄、湖北辉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12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终结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及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