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21执56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崔光山与王学飞、郭洪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光山,王学飞,郭洪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21执560号申请执行人:崔光山。被执行人:王学飞。被执行人:郭洪涛,惠××县××公司职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崔光山与被执行人王学飞、郭洪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郭洪涛存款合计30871元(标的本金20000元、利息10001元,诉讼费300元、财产保全费220元、执行费350元),申请执行人崔光山同意放弃其余利息并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惠民初字第184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解希军审判员 翟建华审判员 陈海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