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22民督2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霍邱县排灌管理总站与被申请人刘伟申请支付令一案支付令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霍邱县排灌管理总站,刘伟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皖1522民督26号申请人:霍邱县排灌管理总站,住所地霍邱县城关镇光明大道。法定代表人:朱光权,系站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家树,系霍邱县王截流排灌站负责人。被申请人:刘伟。申请人霍邱县排灌管理总站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刘伟欠2015年午、秋两季水电费计180元,并提供排灌水电费征收合同及到户台帐予以佐证。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经申请人多次催收,但被申请人一直未偿还下欠水电费。要求被申请人刘伟给付申请人霍邱县排灌管理总站水电费计18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刘伟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霍邱县排灌管理总站水电费180元。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刘伟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祖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昂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