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02民初491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成方、陈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方,陈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02民初4915号原告成方,男,1959年4月19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射阳县。原告陈忠,男,1971年11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原告成方诉被告陈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李东生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成方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李东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杨 春书 记 员 戴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