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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81民初223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福建省邵武市正兴武夷轮胎有限公司诉万圆得、刘桂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邵武市正兴武夷轮胎有限公司,万圆得,刘桂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81民初2238号原告:福建省邵武市正兴武夷轮胎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邵武市。法定代表人:陈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危移光,男,福建省邵武市正兴武夷轮胎有限公司法务部长,住该公司宿舍。被告:万圆得,男,196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被告刘桂英,女,196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原告福建省邵武市正兴武夷轮胎有限公司诉被告万圆得、刘桂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邵武市正兴武夷轮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54元,减半收取1,277元,由原告福建省邵武市正兴武夷轮胎有限公司。审判员  彭贻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建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