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3执207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龙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龙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03执2077号申请执行人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李渔东路1866号,组织机构代码:002599467。法定代表人魏剑斌。被执行人龙刚,男,1991年12月10日出生,住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被告人龙刚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作出(2016)浙0703刑初0026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6年08月12日将罚金移送执行,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罚金2000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微审判员 胡茂弟审判员 吴根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薛来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