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581民初142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游本法与陆桂兴、钱金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本法,陆桂兴,钱金华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1420号原告:游本法。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靓,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伟明。被告:陆桂兴。被告:钱金华。原告游本法与被告陆桂兴、钱金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原告游本法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本法撤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420元,由原告游本法负担。审 判 长  朱 剑人民陪审员  朱慧红人民陪审员  潘慧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