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1民初142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游本法与陆桂兴、钱金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本法,陆桂兴,钱金华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1420号原告:游本法。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靓,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伟明。被告:陆桂兴。被告:钱金华。原告游本法与被告陆桂兴、钱金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原告游本法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本法撤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420元,由原告游本法负担。审 判 长 朱 剑人民陪审员 朱慧红人民陪审员 潘慧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