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21民初359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胡某与彭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彭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1民初3597号原告胡某。被告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彭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交纳257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 判 员 杨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章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