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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02执241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尹玉平与李兵保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玉平,李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102执2414号申请执行人:尹玉平。被执行人:李兵。申请执行人尹玉平与被执行人李兵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16年5月17日作出(2016)鲁1102民初17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按照判决书确定给付欠款23600元及利息,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合议,可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1102执2414号申请执行人尹玉平与被执行人李兵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后,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向东审判员  范 兵审判员  梁作宝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韩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