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24民初377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某诉被告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李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24民初3775号原告:高某某,女,1953年5月20日生,汉族。被告:李某某,男,1962年8月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外出无法送达为由,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利凤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