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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24民初377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某诉被告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李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24民初3775号原告:高某某,女,1953年5月20日生,汉族。被告:李某某,男,1962年8月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外出无法送达为由,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利凤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