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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5民初455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刘宗臣与刘玉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宗臣,刘玉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5民初4556号原告刘宗臣,男,194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奈曼旗。委托代理人刘建伟,男,34岁,通辽市奈曼旗八仙筒镇社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玉春,男,46岁,汉族,农民,内蒙古通辽市奈曼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宗臣诉被告刘玉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基于真实、自愿意思撤回起诉的行为,并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宗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刘宗臣负担。审判员  魏文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志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