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5民初455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刘宗臣与刘玉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宗臣,刘玉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5民初4556号原告刘宗臣,男,194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奈曼旗。委托代理人刘建伟,男,34岁,通辽市奈曼旗八仙筒镇社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玉春,男,46岁,汉族,农民,内蒙古通辽市奈曼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宗臣诉被告刘玉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基于真实、自愿意思撤回起诉的行为,并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宗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刘宗臣负担。审判员 魏文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志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