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522行初5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袁增旺与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安阳市人民政府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增旺,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安阳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522行初54号原告袁增旺,男,汉族,1964年9月15日出生,住安阳市文峰区。被告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法定代表人秦文东,职务:支队长。委托代理人常中会,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民警。被告安阳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王新伟,职务:市长。委托代理人唐笑笑,安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原告袁增旺不服被告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安阳市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增旺撤回起诉。审 判 长  王西卉审 判 员  张艳敏人民陪审员  杨海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爱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