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藏0102民初64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陈亦元与王斌、郎卓、西藏银华工贸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亦元,王斌,郎卓,西藏银华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藏0102民初643号原告:陈亦元,男,196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西藏温商投资有限公司经理,住拉萨市德康民居。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岗,北京大成(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益西旺姆,北京大成(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斌,男,197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拉萨市环球大厦。被告:郎卓,男,1983年5月9日出生,藏族,打工,住拉萨市环球大厦。被告:西藏银华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罗布林卡路25号。法定代表人:陈银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蒙兵营,西藏子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秀清,西藏子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亦元与被告王斌、郎卓、西藏银华工贸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陈亦元于2016年9月21日以案件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斌、郎卓、西藏银华工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陈亦元的申请,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亦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96.27元,减半收取698.14元,由原告陈亦元负担。审判长 廖 锐审判员 索朗德吉审判员 索朗普支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