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721财保2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谢欢与新奥能源物流有限公司、苏家锋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谢欢,新奥能源物流有限公司,苏家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721财保25号申请人:谢欢,男,汉族,住广州市,公民身份号码:6316。委托代理人:曾显辉,广东宏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子龙。被申请人:新奥能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法定代表人:韩继深。被申请人:苏家锋,男,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公民身份号码:0575。申请人谢欢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奥能源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冀R(冀R挂)重型半挂牵引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已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市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编号:PZDM201644170000000023)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财产,致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新奥能源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冀R(冀R挂)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期限为一年(从2016年9月21日起至2017年9月20日止)。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谢欢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程美然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昌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