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4民初13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武汉健康谷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武汉浩通源物资有限公司、武汉新世纪商汇金属材料市场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浩通源物资有限公司,武汉新世纪商汇金属材料市场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4民初1323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武汉健康谷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汉阳大街827号。法定代表人:吴锡琛,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武汉浩通源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蔡甸经济技术开发区沌口小区中营寺。法定代表人:万学品。被申请人:武汉新世纪商汇金属材料市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蔡甸经济技术开发区沌口小区中营寺。法定代表人:汪忠猛。原告武汉健康谷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浩通源物资有限公司、被告武汉新世纪商汇金属材料市场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作出(2016)鄂0114民初132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武汉浩通源物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90万元;冻结原告武汉健康谷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万元。原告武汉健康谷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武汉浩通源物资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武汉健康谷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武汉浩通源物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90万元的冻结;二、解除对原告武汉健康谷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万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海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