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03执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牛四成与焦作市鑫田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四成,焦作市鑫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03执142号申请执行人牛四成,男,汉族,1992年1月31日出生。被执行人焦作市鑫田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冻,经理。本院在执行牛四成申请执行焦作市鑫田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焦作市鑫田置业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 健审 判 员 贾慧贤代审判员 陈建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海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