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执2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尤某某、曹某某、xxx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ZZ支行,CC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执2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某某,男。被执行人尤某某,男。被执行人曹某某,女,汉族,系被执行人尤某某之妻。被执行人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南郊开光路南段。周某某与尤某某、曹某某、xxxx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作出的(2016)陕08民初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xxxx有限公司在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上郡路支行营业室账户xxxx的存款2000万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姬治平代理审判员 潘玉林代理审判员 高元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朱 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