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3民初436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佛山华联西瓦有限公司与长沙冠果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华联西瓦有限公司,长沙冠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初4366号原告:佛山市华联西瓦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贺丰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吴家深,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长沙冠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新韶西路369号。法定代表人:苏文升。原告佛山市华联西瓦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冠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原告佛山市华联西瓦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长沙冠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故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华联西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765元,减半收取3882.5元,保全费2676元,合计6558.5元,由原告佛山市华联西瓦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童广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杨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