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91执0039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付玉红与王金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玉红,王金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91执00391号申请执行人付玉红,女,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被执行人王金玉,男,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付玉红与被执行人王金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王金玉未能按(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186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2000.00元,我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长春职业技术学校银行存款人民币9597元(含执行费50元),还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9547元,现已给付完毕,申请执行人付玉红向本院递交终结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18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正男代理审判员 李 爽代理审判员 吕 昆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