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22民初632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杭某与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某,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22民初6328号原告:杭某。被告:丁某。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训安,东海县平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杭某与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9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姚伟独任审判,于2016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杭某、被告丁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训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杭某的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由原被各抚养一名;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0年底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不久就同居生活,于××××年××月××日生育长女丁甜馨,××××年××月××日生育次女丁雅馨,××××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被告没有尽到丈夫和父亲的责任,不务正业,原告深感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没有和好可能。被告丁某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自从原被告在一起生活后,被告和原告感情很好,且生育两个孩子。在共同生活的五年时间里,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但感情未到破裂程度,有和好的可能,为了两个孩子健康成长,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10年年底,原告杭某与被告丁某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生育长女丁甜馨,××××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次女丁雅馨。上述事实,有原告杭某提供的结婚证,有原告杭某的当庭陈述,有被告丁某及委托代理人丁训安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杭某与被告丁某自愿结婚,且育有两名女儿,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和家庭基础。原被告双方应当以家庭为重,相互理解,相互帮助,只要双方能各自承担起对家庭的责任,原被告双方是可以和好的。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杭某要求与被告丁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杭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江苏省连云港市��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账户: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4×××94,开户银行:农业银行苍梧支行。代理审判员 姚 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宋卫文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