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6执31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杜宣东与贾菁、韩增文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宣东,贾菁,韩增文,杨改英,张新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淅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26执319号申请执行人杜宣东。被执行人贾菁。被执行人韩增文。被执行人杨改英。被执行人张新国。杜宣东与贾菁、韩增文、杨改英、张新国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淅川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5日作出的(2015)淅民初字第23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贾菁、韩增文、杨改英、张新国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杜宣东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贾菁、韩增文、杨改英、张新国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贾菁、韩增文、杨改英、张新国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杜宣东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贾菁、韩增文、杨改英、张新国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杜宣东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闫洪照执行员 :王书刚执行员 :肖长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胜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