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02执保38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景阳泽与被申请人王兵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景阳泽,王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02执保381号申请人:景阳泽,男。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希文,运城市经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王兵,男。申请人景阳泽与被申请人王兵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申请人景阳泽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兵所有的晋M×轿车予以查封。担保人李士康以其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禹都支行30000元存款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景阳泽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兵所有的晋M×轿车一辆,期限为2016年9月22日至2018年9月21日。冻结担保人李士康银行存款30000元。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景阳泽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通知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洁丽审 判 员 刘艳红人民陪审员 杨开合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徐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