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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11民初269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代玉仙金融合同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代玉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11民初2690号原告: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被告:代玉仙,女,汉族,1930年3月6日出生,农业人员,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原告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代玉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张蕴审判员  张飞审判员  刘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