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5民初125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原告刘继续、朱婵容诉被告何泽彦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继续,朱婵容,何泽彦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5民初1258号原告:刘继续,男,1969年5月8日出生,住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孟光发,贵州名城(道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婵容,女,1965年10月5日出生,住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孟光发,贵州名城(道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泽彦,男,1963年4月26日出生,住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继续、朱婵容诉被告何泽彦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继续、朱婵容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继续、朱婵容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继续、朱婵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刘继续、朱婵容共同负担。审判员 邓禹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