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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24财保35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宋延军与徐州嘉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延军,徐州嘉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4财保357号申请人:宋延军,男,1972年7月15日生,汉族,住睢宁县。被申请人:徐州嘉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睢宁县天虹大道南段(星河花园小区售楼部)。组织机构代码66838386-5。法定代表人:朱红军,该公司总经理。宋延军与徐州嘉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登记于被申请人徐州嘉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睢宁县睢城镇星河花园小区13号楼3单元905室及附属的13号楼144号车库、43号楼1单元1-109室、43号楼1单元1-110室、43号楼1单元1-111室的房产四处进行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宋延军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于被申请人徐州嘉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睢宁县睢城镇星河花园小区13号楼3单元905室及附属的13号楼144号车库、43号楼1单元1-109室、43号楼1单元1-110室、43号楼1单元1-111室的房产四处;查封期限为三年,如需续行查封,申请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徐州嘉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管、使用,但不得毁损、变卖、抵押或设置其他权利负担。二、查封登记于申请人宋延军名下的坐落于睢宁县睢城镇西胜居委一组的房产(房产证号:睢房权证睢城字第××号)一处;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由申请人宋延军保管、使用,但不得毁损、变卖、抵押或设置其他权利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刘玉平审判员  韩 宁审判员  张 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