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04民初20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雷迪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山东威力天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雷迪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山东威力天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强力商贸有限公司,崔建清,岳景红,岳经玉,孙永胜,王立叶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4民初2060号之一申请人: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北海南路192号。法定代表人:王桂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刚,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被申请人:山东雷迪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青州市弥河镇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崔建清,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山东威力天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南环路11117号。法定代表人:岳经玉,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青州市强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北环路王桑路口东400米路南。法定代表人:张伟,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崔建清,居民。被申请人:岳景红,居民。被申请人:岳经玉,居民。被申请人:孙永胜,居民。被申请人:王立叶,居民。申请人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雷迪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山东威力天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强力商贸有限公司、崔建清、岳景红、岳经玉、孙永胜、王立叶追偿权纠纷一案后,本院于2016年月9月8日作出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青州市不动产登记处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出具关于孙永胜》第房屋登记信息查询情况的说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对被告孙永胜(身份证号:××)所有位于尧王山东路1111号液压件宿舍6号楼2单元4层东户,房产证号:青房权证昭德字第××查封。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国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