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6民终49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戚凤凤、戚孝礼、闫学英与戴凯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戚某1,戚某2,闫某某,戴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民终4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戚某1,女,1993年5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濉溪县。上诉人(原审被告):戚某2,男,1968年3月14日出生,住址同戚凤凤,系戚凤凤之父。上诉人(原审被告):闫某某,女,1966年12月15日出生,住址同戚凤凤,系戚凤凤之母。上述三位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娟,安徽启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戴某,男,1993年2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蒙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士宏,濉溪县临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亮,濉溪县临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戚某1、戚某2、闫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戴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2016)皖0621民初8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戴某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6年9月21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审原告戴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2016)皖0621民初850号民事判决;二、准许戴某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保全费780元,合计2430元,由戴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戴某负担。审 判 长 柏 莉审 判 员 李祥昆代理审判员 田沼西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祝梦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