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22民初130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李某与吕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吕某
案由
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2民初1306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高和平,河北典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XX,河北典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吕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武淑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轶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