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722民初130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李某与吕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吕某

案由

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2民初1306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高和平,河北典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XX,河北典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吕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武淑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轶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