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03民初884-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吉安市青原区大地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与中铁建设集团分公司、钟联武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安市青原区大地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钟联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03民初884-1号原告:吉安市青原区大地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青原区富滩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彭卫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小波,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朋,男。被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下文山路88-122号天工商城A幢。主要负责人:杨再清,总经理。被告:钟联武,男。原告吉安市青原区大地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钟联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原告吉安市青原区大地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安市青原区大地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200元,减半收取计2100元,由原告吉安市青原区大地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正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