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2民初357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安阳市金斗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安阳市博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市金斗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安阳市博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2民初3571号原告安阳市金斗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人民大道大营段。组织机构代码:76169785-0。法定代表人任道坤,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金玲,女,195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黄罕鸣,男,195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安阳市博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人民大道86号。法定代表人陈小红,职务总经理。原告安阳市金斗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阳市博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本案案情复杂,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郭建岭人民陪审员 刘卫平人民陪审员 戚金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贾慧慧 来源:百度搜索“”